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性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报 各区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成功前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性生产法》《天津市安全性生产条例》《安全性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送市财政局制订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们新的修改了《天津市安全性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不予印发,请求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2019年11月25日 天津市安全性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成功前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性生产法》《天津市安全性生产条例》《安全性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送市财政局制订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为天津市安全性生产专项资金(以下全称专项资金),是所指由市财政预算决定,专项用作反对我市应急管理及安全性生产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及安全性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根本性隐患管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成立调整和撤消的可行性审查,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制订资金管理办法、的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给、实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届满或撤消专项资金的整肃等。 (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成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联合制订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支出决定建议、编成资金决定用于计划,负责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用于,以及追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发表等。 第二章反对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反对范围还包括: (一)市安委会总办的根本性隐患排查管理项目; (二)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性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改建及运营确保项目; (三)安全性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管理体系建设、根本性危险源监控与避免及危险性化工工艺技术提高改建项目; (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补偿项目; (五)市级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及安全性生产执法人员装备购买项目; (六)市级应急管理及安全性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项目和安全性标准化合格奖励项目; (七)应急管理及安全性生产地方标准制订、规划编成等政府出售服务项目; (八)市政府批准后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反对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行使用权资助方式对项目不予反对。 第六条对政府分担项目,不应按规定遵守政府出售服务程序,资助金额以政府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底前已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项目支出建议方案呈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8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具体申报条件、反对方向和重点。 (二)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必要向市应急管理局递交项目申请人及所需材料。
市属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的组织本集团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全案后,请示市应急管理局。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的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全案后,会同区财政部门牵头请示市应急管理局。
(三)市应急管理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展开合规性审查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并明确提出专项资金反对的项目及金额意见,市应急管理局据此编成专项资金决定用于计划。项目评审所须要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应以不得多达专项资金的1%。
专项资金决定用于计划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审核后实行。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单位应该与市应急管理局签定项目计划任务书,具体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实行期限、竣工验收考核指标、专项资金反对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严苛按照计划任务书具体的内容继续执行。予以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不得随便调整计划任务书具体的内容。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给及管理 第九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命令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于缴纳系统将专项资金必要拨给到涉及项目单位,或通过移往缴纳方式将专项资金支出发布命令项目所在区,涉及区财政局收款后不应及时拨给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项目已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向市应急管理局明确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人,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的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市财政局上报竣工验收情况,还包括专项资金决定用于和结余情况等。对无法如期已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拒绝的项目,市应急管理局要明确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竣工验收所须要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对专项资金用于情况和项目实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单位不应定期将涉及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性运营。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给、用于、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行追踪和监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组织对专项资金决定用于情况积极开展绩效自评。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出售服务等方式确认绩效评价实行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用于、实行效果等展开评价,所须要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涉及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人、管理、用于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纪不道德的,依照适当法律法规处置,只得专项资金,两年内暂停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向社会公开发表其不当信用信息。 第七章信息公开发表 第十四条市应急管理局不应在局门户网站(http://yjgl.tj.gov.cn)成立安全性生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发表专栏,汇总集中于涉及信息,主动拒绝接受社会监督和滋扰。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开发表以下信息: (一)公开发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涉及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法院期限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发表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查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发表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完结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发表评价、检查结果; (五)专项资金有关滋扰事项处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滋扰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7月5日起至。原《市财政局市安全性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性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报》(津财辟一〔2016〕35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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